| 协会章程 |
陕西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协会章程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协会, 英文名称:SHAANXI Association of Chief Financial Officers, 英文缩写:SXCFO 。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陕西地区中央部属、省属、市、县(区)属各类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主管等)和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包括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的会计师)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跨部门、跨行业、跨所有制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中国总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坚持务实创新、家兴桥通的理念,及时反映市场对行业的需求,服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 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引导会员在企业和单位的战略规划、经营决策、过程控制、业绩评价中发挥专业支撑作用,有力促进管理升级,增强效益和价值创造力;服务会员,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陕西省财政厅会计行业的业务指导监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本团体的网址: http://sxcfo.sf.gov.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照有关规定和本会宗旨,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及其他高级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财会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组织开展总会计师及后备人员水平测试工作;组织开展管理会计师专业能力测试工作,探索基于业财融合的管理会计人才培养的其他途径; (二)组织会计理论研究,开展专题调研,提供政策建议; (三)组织会计信息交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 (四)代表我省总会计师行业开展省际交流和国际交往活动; (五)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诚信守法教育,促进会计人员树立良好职业道德; (六)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七)依法主办本团体的刊物和网站,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本团体业务范围内相关的书籍、资料,以各种形式 开展行业宣传和业务培训; (八)接受政府有关部门授权和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陕西地区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公司、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社会中介机构等在职单位负责人、总会计师、财务总监、财务主管及未设总会计师的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可代表本单位参加本会,为单位会员; (二)企业、事业单位的总会计师(包括首席财务官、管理合伙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等)、履行总会计师职责的会计师(包括在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从事会计管理工作的人员);取得高级会计师、高级审计师、高级经济师职称、相关专业的副教授、副研究员以上的知名会计专家、教授并在发展我省总会计师事业中做出较大贡献的专业人士;取得管理会计师中级以上专业资格、陕西省总会计师专业资格认证的人员可申请本会,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本团体章程; (二)有参加本团体的意愿,愿意为总会计师事业发展贡献智慧和力量;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并热爱会计事业; (四)诚实守信,品德高尚; (五) 本团体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 (二)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并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通过本团体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诉求; (五)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本团体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团体。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连续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连续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团体活动; (三)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负责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审议内部管理制度; (十)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常务理事由理事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团体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负责人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1届。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或罢免。本团体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监事长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团体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监事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团体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可生效。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陕西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陕西省财政厅和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1年 月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